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咨询与回复(二)
发布时间:2023-10-22 17:52:12 浏览次数:1660次
问:1、金属制品加工工序中涉及淬火和回火工序,使用淬火油,淬火油主要成分:矿物油:80~85%,催冷剂5~10%,抗氧剂2~8%,光亮剂2~8%。该工序属于HJ964-2018的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的I类还是III类?2、HJ964-2018的表A.1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中热处理的界定,是不是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热处理的才归为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中的I类?3、使用水性漆的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是什么?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使用水性漆的项目和金属制品加工工序仅涉及淬火工序的项目,可归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102项,污染场地修复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请问地块修复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及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污染场地内进行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是否还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102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再开展修复工程,谢谢。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在开工前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问:我公司的生产工艺如下:拌料--注塑--烫金-喷漆--包装出货,其中喷漆是部分是少部分油性漆、大部分是水性漆,是否是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中“其他行业”的IV类项目。如果不是 请问是属于附录A哪个类别。请明示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为Ⅰ类项目,“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为Ⅱ类项目,“其他”为Ⅲ类项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不在本表的,可根据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影响因子的识别结果,参照相近或相似类别确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标准里面很多都对柔性填埋场做出细致标准规定,但是刚性填埋场依然没有太多细致标准规范内容。1、请问是否意味着广东新建安全填埋场必须使用刚性填埋,还是说只要按照标准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柔性填埋?(已经审批或者建设完毕的填埋场是否需要由柔性填埋场改为刚性填埋) 2、目前涉及到安全填埋场建设文件,请问具体有哪些最新的相关文件,请以表单形式列出,最好附上具体文件内容。
答:您好!1.新填埋标准分不同填埋结构规定了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要求对于地下水位高、软土区等特定地质条件如需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采用刚性填埋,并没有说新建填埋场必须使用刚性填埋结构。现有柔性填埋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对现有填埋场提出了入场、运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方面的新要求。
2.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相关文件,目前主要有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危险废物填埋管理,请严格按照《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执行。
问:有一电镀厂,现扩建一个五金车间,需编制报告表。请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本项目的项目类别应该按全厂情况(扩建前+扩建项目)判别是“5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Ⅲ类还是只按扩建项目(五金车间)来判别属于“5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其他”Ⅳ类呢?同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18)附录A,本项目的类别应该是“制造业—有电镀工艺”属于Ⅰ类还是“制造业—其他”属于Ⅲ类呢?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附录A,第51项“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中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IV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若本期项目属“制造业”中的“其他”类项目,则按III类项目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项目从事汽车保养维修及洗车服务(有喷漆工序),行业类别属于O8111 汽车修理与维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项目是否属于“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其他,为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本项目主要从事生产洗衣液(瓶装)、洗手液(杀菌)和消毒剂,本项目属于C2681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属于单纯的混合和分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注释:仅切割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编织物及其他制品制造的,列入Ⅳ类。项目是否属于为Ⅳ类项目,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答:两个问题所咨询项目均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及其注1~2判定项目类别以及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Ⅳ类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若项目行业特征、工艺特点或者规模大小等涉及其他方面的,应综合对项目类别进行判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问:请问,未曾开发利用的新填土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办公、旅馆业用地),出让前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需要明确的回复,十分感谢。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出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变更为其他用地的,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应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项目为工改工,改造前不涉及重点企业行业,改造后涉及电镀行业,位于肇庆,用地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但由于各种原因地块计划本年度方才动工建设,该地块是否可以直接办理建设施工手续动工建设而无须按《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未对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提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
问:我司生产的产品为变压器、电感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名录归类为“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为绕线、装支架、焊锡、装配铁芯、含浸、烘烤、外围装配、激光打码、测试、包装等,目前计划办理迁建环评。我主要想确定一下,我司所属行业在《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是否能归类为最后一项“其他行业”?
答:您好!所述行业属于《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
问: 企业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仅为抛光,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的抛光粉尘,请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中的“制造业-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该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是属于哪类(I、Ⅱ、Ⅲ)?另外,基于“Ⅱ类”为“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如何理解“I类”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和“Ⅲ类”中“其他”?谢谢!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I类项目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指金属制品业有表面处理或热处理的项目,包括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等,但不包括“有化学处理工艺的”。III类“其他”指不属于I类、II类的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您好,想咨询一下一个运转20多年的垃圾填埋场(不具备历史环保手续)想开展封场工作,应对应哪个行业类别?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里面的哪个环评类别?
答:您好!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请问此前未被开发利用,属于首次划拨用地,且用途明确为市政道路工程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要明确回复,十分感谢
答:您好!未利用地开发为市政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调查的范畴,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议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问:有一个生产铜配件的项目,生产工艺主要为机加工、超声波清洗(碱性清洗剂)、焊接、真空退火。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的规定: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属于I类项目,需进行土壤评价,并进行现状监测。但是本项目真空退火炉的热源为电,充氮气保护,且是在铜件清洗后进行真空退火,退火的目的是去应力,该环节并没有废气产生,没有污染土壤的途径,请问该项目是否能不考虑土壤评价?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该项目属于III类项目。建议企业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您好!我公司目前主要生产加工五金配件,现拟新增一条淋漆(原料为水性漆)生产线,车间地面已硬化,请问还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制造业-金属制品-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原则布点进行土壤现状监测吗?盼回复,谢谢!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需开展现状监测的其布点原则应遵循“7.4.2”的要求。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问: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拟对厂内的工业废水处理站进行扩建,不涉及主体工艺的变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在对项目类别进行判定的时候,应该按其附录A中表A.1中的汽车制造判定为I类项目,还是按本次环评的评价内容--工业废水处理判定为II类项目?
答:您好!项目仅对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实施扩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其环评类别属于“97 工业废水处理”类,故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为“工业废水处理”类,属II类项目。
问:你好,省领导!我司项目位于东莞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地下会环境敏感特征为不敏感),新建1根化学品管线(甲醇或汽油),管线长约1800m,从相邻厂经过公共管廊到达我司库区,年输送量很小,约2万吨,管线仅在邻厂和我司库区设置收发球筒和阀门,项目产污节点或泄露风险事故主要在收发球筒和阀门(类似线性工程站场)。考虑到项目管线较短、在已建成的厂区和公共管廊铺设、产污节点或泄露风险事故主要在收发球筒和阀门等因素,(1)根据地下水导则,项目地下水以产污点或泄露风险事故的收发球筒和阀门按站场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其余管线按照线性工程确定调查评价范围(200m)。(2)根据地下水导则,不考虑产污,项目全部按照线性工程确定评价范围(200m)。请问上述(1)确定调查评价范围是否更合理?考虑到项目管线沿线有未搬迁的村落,地下水评价范围可否扩大到基地周边未搬迁的村落(同一水文地质条件)?恳请解答,谢谢!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现状,反映调查评价区地下水基本流场特征,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为基本原则。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水源保护区是,调查范围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站场的调查范围可参照“8.2.2.1”执行,如站场的调查范围采用自定义法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则需说明理由。